山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闭幕******
中新网济南1月17日电 (李明芮)山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17日在济南闭幕,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会议期间,全体委员围绕强省建设的重大问题和民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提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3000余条,到会委员履职率达到100%。
在当天举行的山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政协秘书长秦传滨介绍,截至2023年1月13日18时,大会共收到提案829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751件,未立案78件。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对提案进行分类审查。
山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 李明芮 摄“总体看,这些提案内容丰富,涉及领域广泛,既有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事、产业转型的难事,也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展现了新一届政协委员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秦传滨称,立案提案中,经济建设方面提案299件、政治建设方面提案34件、文化建设方面提案65件、社会建设方面提案303件、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提案50件。
此外,据秦传滨介绍,由于提前开展提案征集和培训工作,提案质量不断提高,集体提案数量增加,大多数提案选题准、调研深、情况明、分析透、建议实,意见建议既考虑到民众的愿望和诉求,又兼顾到实施的条件和时机,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涉及民众关心关注的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社保等民生方面的监督性提案数量增多。议题相对集中,提案重点围绕动能转换创新驱动、共同富裕民生改善、文化强省“两创”建设、绿色转型低碳发展、风险防控治理创新等提出建议。委员通过提案履职积极性不断提高,提出提案的委员530人,占委员总数的61.2%;以第一提案者名义提出提案的委员462人,参与联名提案的委员159人。
山东省政协主席葛慧君在当天闭幕式上表示,2023年山东政协要切实扛起服务中心大局的责任担当,把助力“走在前、开新局”作为履职主线,紧扣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这个总抓手,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围绕山东省委部署的目标任务,深入调查研究,精准建言资政,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中提升履职质量、彰显政协价值、释放制度效能。(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