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迎来客货车出入境“双高峰”******
中新网珠海1月18日电 (邓媛雯 黎钊德)春节前夕,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迎来客车、货车出入境“双高峰”,出入境车流量连续创新高。据港珠澳大桥边检站统计,自今年春运开启以来,截至1月18日,该站共查验出入境车辆超6.8万辆次,同比增长45%,其中客车5.3万辆次,货车近1.6万辆次,同比分别增长60%、11%。
据港珠澳大桥边检站分析,跨境客车量增长主要是因为内地与港澳通关措施优化调整,三地往来更为便捷,港澳居民通关意愿增加;同时,农历新年临近,返乡流、探亲流、旅游流多重叠加,推高了跨境车流峰值;此外,“澳车北上”政策实施后,更多澳门单牌车经行港珠澳大桥,进一步增加口岸跨境客车数量。
春节前夕,澳门的小客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通关进入内地 王相国 摄据了解,为满足香港和内地人士春节期间通关需求,1月18日至21日期间,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的每日单向通关名额(只适用于私家车和跨境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由1000人次提升至2000人次。边检部门预计,该政策实施后,跨境通行客车量将持续走高。
港珠澳大桥边检站相关负责人介绍,农历兔年临近,港澳地区各商家为应对节日期间出现的消费“高峰”,大量补充应节货物,大批货车运输公司经港珠澳大桥24小时执行运送任务,成为该口岸跨境货车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
“自香港与内地通关第一阶段在1月8日实施以来,港珠澳大桥口岸运作良好,车辆总体通行畅顺。”该负责人表示,农历新年期间,该站将安排充足人手,开足查验通道,确保口岸通关安全、有序、顺畅。(完)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